2005年5月2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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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注水简历”官司第一案

  他本是一个自考生,却冒充“北大博士”混进了郑州一所高校的队伍。不但获得4万元安家费,还得到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,6000元工资。但骗局在两个月内就被揭穿。“北大博士”制造虚假简历案一度被闹得沸沸扬扬。是诈骗案,还是一般的民事欺诈?此案可谓全国“注水简历”官司第一案,背后折射诸多法律问题。2005年5月19日,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,当庭作出判决:假博士获刑三年半。
  
  落榜生谎称考上北大
  刘志刚今年29岁,河南省许昌县蒋李集镇辛庄村人。刘志刚从小备受宠爱,小学和初中他学习成绩比较突出,一度是全村孩子的楷模。在乡亲们的眼中,刘志刚将来必成大器。为了支持哥哥上学,两个妹妹一个很早就辍学了;另一个虽学习很好,但为了哥哥的大学梦,违心读了中专,毕业后到广东打工。
  上高中后,刘志刚的成绩很不理想,这让他一度灰心丧气。面对种田的父母和辍学的妹妹,他心中有很强的负罪感。1995年7月,刘志刚从许昌县第二高中毕业,很不幸,他参加高考失利,没有考取心目中的大学。也许是自尊心作怪,也许是想出外闯一番事业,当年9月,刘志刚不知从哪个地方弄来一张录取通知书,他拿给父母看,说自己被北京大学录取了。看着通知书上大红的印章,父母很高兴,连夸自己的孩子聪明。村里人也都纷纷向刘家贺喜。
  1995年9月,刘志刚背着行李,独自来到北京“上大学”。到北京后,勤奋的他准备自学成才,虽然说高考失败了,但他给自己定下目标:用4年时间自学完大学课程,要和那些正规的大学生比一比高低。
  到北京的第一年,刘志刚便参加了自学考试。随后,他一边学习一边打工。前三年,父母还常常给他寄来学费,但后来就不寄了,因为刘志刚已经依靠打工,能养活自己了。当然,这些实情他没有告诉父母。他很爱面子,对自己“北京大学”身份一直很“珍惜”。在给家里写信时,他留下的地址都是“北京大学”。家里人一直以为他在北京大学读书。
  1999年,刘志刚的身份证丢失。此时,街头贴的制假证的小广告吸引了他,他觉得北京人排外性很强,很多人看不起他这个乡下人。2000年初,刘志刚便办了一张假身份证,化名“刘育豪”,住址为“北京海淀区颐和园东路北京大学经济学院”。这样,他就成了“北京大学”的一员。
  几年来,刘志刚四处漂荡。有时候,他也会到北京大学旁听计算机课程和经济学课程。在听课过程中,他认识了一些博士生导师。当然,所谓的“认识”,也只是对导师有一定的了解。见得多了,听得多了,刘志刚觉得所谓的博士也就是那水平,有的甚至还不如自己。

  “博士生”参加人才交流会
  2004年11月14日,全国第六届高级人才洽谈会在北京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举办。
  众多名校的毕业生汇聚于此,众多企事业单位的主管也来这里挑选“千里马”。急于找工作的刘志刚拿着自荐书,也来到人才招聘会。
 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(以下简称郑州航院)也派员前来选拔人才。刘志刚来到郑州航院的展位前,称自己是北京大学在读博士,想回老家工作。
  听说是北大博士,又是河南人,郑州航院的老师精神为之一振。刘志刚详细介绍自己,说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读书,2005年7月份毕业,目前一边写毕业论文,一边找适合自己发展的单位。
  郑州航院的老师再次打量眼前的小伙子,身高约1.7米,戴眼镜,中等体态,讲普通话,很标准很斯文的样子,他们已暗暗喜欢上了这个“北大生”。老师们问刘志刚是否喜欢到航院工作?刘志刚思索了一下,详细问及航院教师的年薪、住房、科研启动费等问题,老师们一一作答。刘志刚没有表态,说自己还没有毕业,留下一份简历就走了。
  在简历中,刘志刚自称于1994年考入北大,专业为计算机软件,1998年考取经济学专业(硕博连读)。刘志刚还称,在读研期间,自己先后任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副主席、在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任助理研究员、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院任电信规划咨询师、北大教员等职,主持过某品牌汽车与日产合资的改制及并购等等。
  在简历中,刘志刚还称自己的英语水平为大学六级,具有翻译经济学相关方面资料的基本技能,自己的求职意向为“高级管理或咨询顾问”,月薪为9000元。
  其实,简历中所有的头衔,都是刘志刚精心编造的。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,他撒下弥天大谎。3天后,郑州航院的老师给刘志刚打电话,让他到郑州航院实地考察一下工作环境,看看工作平台。电话中老师还许诺报销差旅费。刘志刚兴奋异常,两天后,他确定去郑州考察。
  到郑州后,刘志刚得到热情接待。郑州航院的老师说,如果来这里工作,可以给6万元的安家费,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,还有5万元科研启动费。刘志刚说自己虽然是博士生,但还没有毕业,不能签订协议书。再说毕业时间不能确实,论文能否通过不好说。郑州航院的老师说,没有关系,可以先到学校提前工作,后转关系。而且老师们还说,除上述条件外,到学校后还可以继续谈。
  刘志刚回到北京后,过了两天,也就是2004年12月20日,郑州航院的老师又去北京,在北航招待所与刘志刚交谈,让到郑州工作,并给了郑州航院家属院三楼一套120平方米住房的钥匙。经协商最后刘志刚同意到郑州工作。此次,郑州航院的老师将刘志刚顺利接了回来。
  2004年12月22日,郑州航院的领导指示有关工作人员,尽快给刘志刚划拨4万元安家费。第二天上午9时许,有关人员领着新招来的另一名博士赵明(化名),找到暂住在郑航宾馆204房间的刘志刚,3人一起来到银行,工作人员共取出6万,给了赵明2万,另外4万存入到刘志刚的个人账户。

  指导毕业生论文设计
  从2004年12月下旬起,刘志刚算是在郑州航院正式工作了。因为要来往北京撰写毕业论文,学校没有让他担任课程。只是让他指导12个毕业生的论文设计,12个毕业生2005年4月要交论文,时间很紧。
  郑州航院引进了一名北大博士生,这成为该校空前的话题。在此之前,郑州航院一直没有如此“高规格”的人才。好几次招聘工作,老师们都让刘志刚同行,对应聘者的用意不言自明:瞧瞧,北大的都来了,你们还等什么!
  但接下来,发生诸多的不愉快。
  作为“博士生”的刘志刚发现郑州航院言而无信,学校一直不兑现承诺,比如剩下的安家费,还有办公设施,电脑、办公桌等等。刘志刚很生气,找到学院有关工作人员,质问什么时候解决这些问题。工作人员让刘志刚找领导,刘志刚急了,2005年1月10日,他给学院主管领导写了一封恳请信。
  信中,刘志刚提出以下条件——安家费应不低于12万元。正式签约后,须一次性补足剩余的部分。
  基本月工资:正式调入前不低于3500元,正式调入后不低于5000元。
  社会保险:医疗、养老、大病统筹、住房公积金。
  津贴:年津贴不低于5万元,岗位津贴不低于3万元。
  科研启动费不低于8万元,年科研费不低于10万元,年科研学术活动费不低于5万元……信
  交上去之后,一时没有回音,刘志刚耐心等着。
  2005年1月20日,刘志刚领取了6000元工资。而在郑州航院,研究生的工资也就在1400元左右。

  郑州航院发现上当
  事实上,在刘志刚第一次来郑州时,郑州航院一位负责人才引进的工作人员,就产生一点怀疑。当时,这位工作人员向刘志刚要北大的就业协议书,这种协议书每所高校均有,学生毕业后在哪里工作,是一个三方协议。可刘志刚说:“北大从没有这种协议书。”因为郑州航院以前没有招过北大的博士生,具体情况不了解,于是就相信了。
  接下来,有关人员提出向北大发一份接收函。刘志刚很不愿意,说学校不相信他。于是事情不了了之。
  2005年1月下旬的一天,郑州航院人事处在查阅刘志刚的学历时,发现没有学历记载,简历上所撰写的论文,从有关刊物上找不到,所有数据库中均查找不到。有关人员这才向匆匆向领导汇报:刘志刚可能有问题。
  2005年2月1日,郑州航院派人到北京大学了解情况,同时派人到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查找考入北京大学的原始纪录。2月2日,河南省招办出具证明:在1994年北京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花名册中,无刘志刚此人。同日,郑州航院到北大查刘志刚的学历时,北大称他们学校从未有过叫刘志刚的经济学博士,也没有这个所谓的硕士,北大保卫处也无此人户籍档案。郑州航院这才发现,刘志刚的名字、基本情况、学历情况全部为虚假。
  2005年2月3日,郑州航院报案。郑州二七公安分局将刘志刚抓获,当日刑事拘留。
  随后,办案人员到刘志刚老家调查。许昌县第二高中一位老师对刘志刚很有印象,说刘志刚这个人有点自命不凡,成绩一直很不理想,他怎么会考上北京大学,再说从1993年到1996年,该校从没有学生考上北京大学的。
  对自己编造简历冒称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的情况,刘志刚供认不讳,但他坚持认为,虽然自己没有北大学籍,但自己的知识水平已达到了北大博士水平。刘志刚对办案人员说,他1999年取得自考本科文凭和学位,但办案人员通过百般查找,也没有找到所谓的自考毕业证、学位证。
  2005年5月19日,刘志刚被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,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,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诈骗罪展开辩论。当日,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志刚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,并处罚金4000元。退赔郑州航院经济损失5370元。宣判后,刘当场表示上诉。据悉,因虚假简历被判刑,在全国尚属首例。

  律师:刑法应增设“伪学历罪”
  “北大博士”案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。曾几何时,社会上假文凭假学历泛滥成灾,这与用人单位以“帽”取人有一定关系。这种过分追求“帽子”,不求“脑子”的现象,使得中国的教育一切以学历为中心,素质教育喊了多年,仍然是只闻楼梯响,不见人下来。很多学生学历上去了,能力却下来了,从学校毕业之日,即是失业之时,名牌大学生卖肉卖鸡蛋等新闻屡见不鲜。
  也有观点认为,一个自考生冒充博士,制造虚假简历蒙混过关,这看似是一出荒唐闹剧,实则是社会诚信缺失的集中反映。文明社会需要诚信的支撑,没有诚信为基石,一切都无从谈起。
  法学专家说,目前“注水简历”盛行,但当事人被判刑的在全国还是第一例,此案背后折射出诸多法律问题。出现这种现象,从某种程度上说,跟我国相关法律的欠缺有关。如果要从根本上防止求职中的造假行为,还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,加大对造假和诈骗者的打击力度。
  造假者或诈骗者可期待得到的利益与付出成本间不成比例,和其所承担的风险更不成比例,这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相关制约、制裁机制不健全的产物。社会道德的养成,和一个国家法制化的程度密切相关,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、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,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,共同携手合作。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自身的定位,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、互动融合,优势互补。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,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。
  惩治使用假文凭、伪学历获取相关利益者,必须制定和依据法律。例如可在刑法中增设“伪学历罪”,明确伪造和贩卖学历、学位等文凭证书的定性、罪名、处罚等有关法律条文,以此作为惩治学历造假的法律依据。另外,对于买假使假者,也要有一定的惩罚措施。